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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重要文件解读(国家各部委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文件)

时间:2023-01-09 来源:德汇 浏览量:741

(一)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20221213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部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实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3.5%;(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实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2022114日发布

三部门:支撑优质房企通过保函置换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

1.《通知》指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2.《通知》要求,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此外,《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3.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帮助优质房地产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可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商业银行,《通知》也有明确要求——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企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4.业务风险防范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选择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同时,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

5.该负责人指出,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6.《通知》强调,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同时,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85号),2022121日发布

自然资源部核发的有效期至202212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31231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20231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工信部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的请求。非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8号),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1125日通过,自202331日起施行

一、体现首都特点,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条例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类、12项更新内容,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明确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等基本原则;明确先治理后更新、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严格城市风貌管控等9项基本要求。

二、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市级统筹、区级主责、街乡实施

条例总结固化现有工作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实施,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土地政策等;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工作;街道、乡镇组织实施辖区内街区更新;居(村)委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

三、强化规划引领,明确更新导则的指引作用

条例明确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和区域统筹,引领项目实施;规定分类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要求,引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明确更新项目应当依据控规和更新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四、推动多元参与,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条例设定了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确保老百姓、市场主体等从“想参与”到“会参与”,让更新改造后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都更好体现民众所盼所愿;明确实施主体和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规则,规定其承担编制实施方案,推动达成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等职责;明确实施方案确定规则,其中,对于管线等建筑物以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明确街乡、居(村)委会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推进多元共治;对拒不实行实施方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供异议处置路径;还明确了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必要便利。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是调研起草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和基层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政府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作出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依据《民法典》在费用、收益等事项上引导业主自治;另一方面针对群众关心的费用承担问题,现阶段本市对符合条件的老楼加装电梯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撑政策,条例通过后,该政策还将继续实行。

五、优化实施管理,明确实施要求和实施程序

针对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更新项目特点,条例分类明确了实施要求,并提出相应支撑政策;明确建立市区两级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程序要求;优化招投标、并联办理、审批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六、加强保障力度,明确规划土地等激励措施

在严格落实减量双控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调动市场积极性,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包括:建筑规模激励、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五年过渡期、弹性年期供应与土地续期、未登记建筑物手续办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制度,并明确了政府财政资金、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撑政策。

七、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全过程监管项目要求

条例明确决策机关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市级加强监督引导,区级进行全过程监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30号),2022126日发布

“新12条”共四方面12项措施

1.“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面共5项措施。

其中创新措施2项,第一项为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本市将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630日,第二项为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提出依法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公示,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落实国家政策和延续本市政策的措施3项,包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社保补缴期限、缓缴部分涉企保证金。

2.“加大金融支撑力度”方面共3项措施。

其中创新措施1项,为对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支撑,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资金直接下达至贷款签约银行,预计引导银行发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约300亿元,重点支撑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支撑企业早采购、早支付、早到货、早投用,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形成有力支撑;

落实国家政策的措施2项,包括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撑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3.“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共2项延续本市政策的措施,包括完善企业“白名单”制度、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主要内容为将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等纳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做到应办尽办等。

4.“加力稳就业保民生”方面共2项延续本市政策的措施,包括拓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切实做好接诉即办服务,主要内容为拓宽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政策受益范围,并延长申请期限;依托市区两级复工复产防控组和“服务包”机制,充分发挥属地、部门、企业主体作用,及时解决应急问题等。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学问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92号),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1125日通过,自202311日起施行

1.协同推进大运河学问带建设,增强京津冀协同发展学问驱动力

2.加强学问遗产保护,构建继往开来的璀璨学问带

3.推进河道水系治理管护,构筑山水秀丽的绿色生态带

4.推动学问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享誉中外的缤纷旅游带

5.加强立法、执法、监督协作,良法善治保护大运河


(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动“五子”联动对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规〔20223号),20221215日发布

1.主要支撑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贷款实际利率低于2.5%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以银行首批贷款资金发放日为起始日。贴息资金匡定总额、分批下达,鼓励项目单位早申早享。

2.支撑项目和领域

适用于在202311日至1130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发生采购、可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可为单独设备购置,也可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设备购置的部分,包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需要安装的各种研发设备、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信息通信设备、节能设备等。政策期内实际设备采购金额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投向领域方面,支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发展、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环保、社会投资公共服务、学问旅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等9大领域34个细分领域项目。

对已获得国家设备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撑和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撑的项目不再支撑。项目须符合规划和禁限目录要求,不得包含“两高一低”设施设备,不得包含楼堂馆所、房地产开发等配套设备。


(九)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京发改〔20221672号),20221216日发布

1.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节能作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促进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保持全国省级地区最优水平。 

2.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还对党政机关和国有其实也单位的室温控制、办公设备使用、开水器运行、交通出行等方面的节能提出了细致要求。

3.大力倡导节能全民行动。鼓励市民家庭使用高能效燃气灶具、灯具和家用电器,推动采暖用一级能效空气源热泵,推进建筑电气化。

4.积极开展节能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5.持续推动节能技术和节能机制创新。积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持续推动节能技改项目,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

6.加强建筑、交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重点领域节能管理。推进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强石化和水泥行业用能管理,严控数据中心能耗,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实行国家电价改革政策。

7.进一步依法加强节能执法检查。依法开展公共场所节能综合监察专项行动、公共建筑节能温控执法检查、能源计量领域监督检查。

8.强化各区、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市、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重点用能单位严格落实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严格实行能耗数据月报制度。

9.切实注重有序开展节能工作。强调要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市民生活用能,不得以强化节能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能。各项节能措施应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0.强化节能工作统筹协调。市委生态文明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工作小组统筹抓好落实工作。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持续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


(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21701号),2022年12月23日发布

1.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区域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范围,涵盖通州区全域906平方公里。

2.主要内容

一是试点项目类型。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和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二是管理权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试点区域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三是办理方式。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现有节能审查工作基础上开展,根据节能审查核定的项目能源消费品种和消费量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项目单位无需单独编制碳排放评价报告,不会增加项目单位前期工作费用。

其中,对于适用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实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基础上,在节能报告中完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测算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措施。

对于适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实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基础上,在节能审查承诺书中完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内容。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根据节能审查核定的项目能源消费品种和消费量,识别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边界,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及指南,核算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提出适用的节能降碳措施,并根据相应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和先进值,对项目碳排放水平进行评价等。

四是工作要求。项目单位应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承诺内容。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承诺制登记表,并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从源头协同推动城市副中心节能降碳,助力绿色低碳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

3.试点期限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1231日,在此期间正式受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综合评价。


(十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指标分类及编制指南》正式发行

《指南》共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四个专业。从工程造价指标的层级体系、项目特征、指标构成内容、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工程造价指标形成的研究,确定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表现形式、特征描述等内容,明确各项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范围、计算口径,可为行业从业人员及企业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提供参考依据。


(十二)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咨询服务费用计价参考>的通知》(京标价协〔202271号),2022129日发布

京标价协在市场调研和专家测算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经京标价协一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供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十三)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双碳办〔20229号),20221216发布

1.工作目标

2025年工作目标:实现民用建筑能耗强度及碳排放强度双降。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完善绿色建造体系、提升建筑品质、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创新治理模式。到2025年,新建居住建筑实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力争全面实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55%,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70%,累计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力争达到500万平方米,力争完成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3000万平方米,实施建筑光伏装机容量80万千瓦,新增热泵供暖应用4500万平方米,力争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前建成的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倡导生产生活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

2030年预期目标:到2030年前,建筑领域碳排放强度保持下降趋势。绿色低碳建筑的政策体系、产业体系、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初步形成。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进一步提高,并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符合条件的建成超低能耗或近零碳排放建筑。持续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绿色低碳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

2.重点任务

“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任务:共计6个方面30项工作任务。

一是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包括6项任务:开展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完善节能降碳标准体系、开展可持续建筑试点、推动区域示范、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

二是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包括3项任务:提高绿色电力应用比例、提高供热系统效率、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是完善绿色建造体系。包括4项任务:新建建筑全面落实节能设计标准、推进绿色施工、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是提升建筑品质。包括5项任务: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推进建筑全装修应用、推动农村建筑节能降碳。

五是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包括3项任务: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强化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

六是创新治理模式。包括9项任务:用好土地出让政策工具箱、发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热计量收费制度、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建筑电力需求侧管理、拓展绿色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倡导行为节能、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资金支撑政策、研究制定《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提升产业工人技能和加强社会宣传动员5个方面。